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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税收政策
1.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2.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发文日期为2010年9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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