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贸市场(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税收政策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三条)。 2.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4.各地已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三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五条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继续按原免税政策执行。 (第2至4项:备案类。执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