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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件和处理原则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收到或支付的补价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调整因素。 【提示】不确认损益是指对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但对于换出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还是要计入当期损益的。
(二)不涉及补价的情况 1.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支付的应计入换入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
2.相关税费的处理 (1)与换出资产有关的相关税费计入与出售资产相关的损益,如换出固定资产支付的清理费用、换出不动产应交的营业税计入营业外收支,换出投资性房地产应交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2)与换入资产有关的相关税费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如换入资产发生的运杂费、保险费等。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作为换出应税资产的一方要计入销项税额,作为换入应税资产的一方如果可以抵扣要作为进项税额处理,因此,对增值税的处理是否单独考虑、单独支付,不影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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