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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3 1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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淹不死的鱼鱼 发表于 2013-4-13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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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份文件并不能说明题目是错误的,其中涉及缩短折旧年限的条文分别是: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剖析:将原先的30年折旧年限缩短为20年,并不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至于末句提到的“一般不得变更”,针对性很强,限于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而且还不是绝对的,只说是一般情况下,换言之,特殊情况下还是能够变更的。
七、对于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相应的税收管理台账,并加强监督,实施跟踪管理。对发现不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责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剖析:这一条的存在本身就能说明税法是允许缩短折旧年限的,它强调的是要加强管理,看有无不符合《实施条例》的情况,有的话需要调整,没有的话当然不用。
其实吧,貌似大家都没有留意到题目问的是“可不可以”,而不是“需不需要”,正常情况下企业按照30年来计提折旧,会计金额小于税收金额,当然没有必要调整,之前你提供的税务机关答复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但也应该看到,答复中并没有说“不得调整”,因为所得税法并不禁止企业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顶多是采取报告备案的方式。
所以如果题目问的是“企业按30年的年限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需按20年的期限来申报扣除”,那么这道题是错误的,因为这不是企业的税收义务,正常情况下企业没必要这样做。
但题目问的是“企业本来按30年的年限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可以按20年来调整并申报扣除,”如果说这句话不正确,等于是说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按照实际情况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这等同于侵权了。因为企业所得税法与小企业会计准则都没有禁止企业那样做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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