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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瑾萱

《初级经济法》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七节 人所得税税收优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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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7 08: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18、自2009年5月25日起,对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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