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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财政性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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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2 10:4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根据京财税[2009]297号文件的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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