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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第五节 营业税计税依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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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2 08: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
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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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2 08: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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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2 08: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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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2 08: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2、计税营业额(价外费用)应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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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2 08:05:40 | 显示全部楼层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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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2 08: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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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2 08: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的免税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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