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会计考证+会计实操一站式服务 萨恩课堂会计免费课程会计免费考试题库免费豪华会计资料包领取
免费会计考试题库 花10天的工资,换10年的高薪! 2026年初级会计师课程会计通,专业的财务咨询平台
查看: 1679|回复: 0

原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再次申请优惠?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2-3 11:5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我企业成立于2002年,地处少数民族地区。03年至05年已按财税字[1994]001号享受了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请问是否可以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9条之规定申请享受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政策优惠。如果不能,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是否减征或免征,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决定。因此,贵公司所处地区,如果当地的自治机关有相应的减、免征规定的,贵公司可以享受。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会计|关于我们|联系方式|站务合作|友情链接|帮助中心|会计社区 ( 京ICP备12013966号 )

GMT+8, 2026-9-16 11:05

Discuz! X3.5

萨恩课堂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