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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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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7: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对保税区内的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进出口货物的流转税,按下列原则处理:
  (1)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增值税
  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再运往非保税区时,照章征收增值税。
  (2)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凡符合出口条件,并确定用于出口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
  (3)保税区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可享受下列待遇。
  ①产品运往境外时,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
  ②产品经批准进入非保税区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③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时,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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