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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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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6:5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发布了《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90号)。

  《通知》规定:

  一、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些宣传文化事业包括:

  (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二、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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