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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6: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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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扣增值税、营业税。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可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享受优惠企业须符合五条件
新政策规定,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单位,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如果单位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新政策还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规定,即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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