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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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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23:2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在开发园注册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认定后,从取得经营收入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资年度起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由财政扶持其企业所得税超过10%的部分。

(3)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不低于10%,下同)。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再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5)除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新办企业,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上,经营规模(年产值或年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从实现销售收入之日起,第1-2年由受益财政按其当年的缴增值税25%(即增值税的地方部分,下同)65%、营业税的85%和所得税100%,第3、4、5年按其当年所缴纳增值税的25%的45%、35%、20%,营业税的65%、45%、25%和所得税的80%、60%、30%的比例由财政安排资金,扶持企业,其中,扶持资金总额的10%-20%用于奖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6)外商投资企业因特殊原因需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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