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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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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23:2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不低于10%)。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外地来开发区投资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或项目,经批准后可参照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执行。

③对设在开发区内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经海关保税监管,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④开发区内企业生产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⑤外商投资盼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lO%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⑥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三资企业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⑦中外合资企业可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8年。

⑧所有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暂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⑨开发区内投资新办符合产业导向的重点工业企业或项目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批准,从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实际入库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给该企业作为生产发展会金。

⑩在开发区内新办经认定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需要政府支持的重点工业企业,经批准,从投产之日起按当年实际入库所得税我区实得部分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全部金额和第三至第五年减半金额由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今安排给该企业作为生产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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