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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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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23: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六、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成都高新区内经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年001号)。

七、鼓励内资企业技术研发扶持政策

1.成都高新区内的盈利内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的(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10%以上的,不得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年152号文件)。

2.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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