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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交通运输业——财产税、行为税优惠政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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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22:0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海洋石油企业用地免税

海洋石油企业的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油发[1990]3号)

(1)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

(2)码头用地;输油气管线用地;通讯天线用地;

(3)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

12.矿山企业用地免税

对矿山企业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及荒山占用,在未利用前,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1989]122号)

13.铁路企业用地免税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7]8号)

14.法定项目免税

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港作业船、工程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条例第3条、第6条)

15.交通部门车船免税

国有交通部门用银行贷款购置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内,免征车船使用税。((86)财税地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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