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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交通运输业——财产税、行为税优惠政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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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22:0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水利设施用地免税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号)

7.机场用地免税

民航机场的机场飞行用地、机场场外道路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32号)

8.港口用地免税

对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23号)

9.盐场用地减免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级地税局确定征收或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1号)

10.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免税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用地段未加隔离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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