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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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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21: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并且有资格颁发学历证书的各类学校。

“教育劳务”仅指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学历教育的劳务。学历是指国家有权部门认定的学历证明,包括义务教育、中等和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委培教育等。

如果学校只提供教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则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

(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对其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宗教场所(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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