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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福利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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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21: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上述民政福利企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由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举办的,或必须是1985年8月31日之前由乡镇企业、街道办企业转办的;

2、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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