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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基本内涵: 1、税务机关是税款征收的主体。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2、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1、自行计算,自行缴纳。 2、核定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这里有个极重要的知识点,纳税人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首先由纳税人提供资料,与税务机关掌握的资料进行比对,调整出一个价格来,因为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基本可以判定双方属于关联方,应当按照关联方方式予以调整,调整出个价格来,以这个价格算税,还是查帐征收方式, 如果纳税人拒不提供,则可以对其全部收入按核定利润率算所得税,或对其全部收入核定流转税, 我们现实工作中有个误区,某企业部分销售价格正常,部分销售价格不正常,价格偏低无理由,对价格偏低部分搞核定,这就造成了个“四不象”,销售收入一部分查帐,一部分核定,成本全部是查帐,是什么东西了?查帐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自已把自已绕进去了。 3、强制征收: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扣缴个税,是不能强行征收的,因为人家不是生产经营纳税人或临时经营纳税人 4、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或将应扣税款暂停支付,报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不处罚扣缴义务人,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直接支付了,又来报告税务机关说拒扣,这种情况下个人认为照旧罚他, 5、委托征收: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