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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六道轮回

税政法规业务政策精讲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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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07: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征管工作
第一节  征管基础知识
一、税务登记
(一)设立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如果承租承包方以出租出包方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相应法律责任由出包同承担的,营业税纳税人是出包承包方,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自然也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这里的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表述和双边国际协定有点类似,不过现在双边协定中都是表述为连续12个月内(有的表述为一年内)累计超过6个月。到了这个地,就是在中国境内有所得了,反之,到了这个点,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载,你就要办税务登记属地管理了
(二)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三)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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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07: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外管证》。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外管证比较乱,企税在国税的到外从事建筑业,谁来开外经证?国税和地税都要开罗
(五)非正常户处理
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六)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略)
(七)遗失税务证件(略)
(八)联合办证
“联办登记”的范围是国、地税机关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对地税机关单独管理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由地税机关单独办理。
“联办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联办登记”的基本原则为“统一受理税务登记、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统一税务登记证件、统一税务登记表式、统一税务登记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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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07:27:28 | 显示全部楼层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凭证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发票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是和营业税、增值税有关的,应征或免征上述两税的行为必须开具发票,比如民间融资,必须代开发票,因为民间融资属于营业税行为。非经营行为则不需要发票,比如工伤赔偿。但目前如铁路航空等特殊部门也在经营,但其票据并不是税法意义上的发票,因为没有税务机关监制,慢慢会过渡的。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冠名发票属于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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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07:27:58 | 显示全部楼层
1、发票印制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2、发票的领购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这个方式估计能考考多选题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有些单位和个人因为不从事生产经营,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比如行政机关临时出租房屋等,这种情况下应当代开发票,但不需要扣缴所得税,因为行政机关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那么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了?个人认为需要扣缴。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是否领购不一定,建筑发票必须领购,交通运输发票了,由于纳税地点在机构所在地,还得开机构所在地的发票。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目前企业资金往来,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资金结算票据,个人认为多此一举,非税行为,你提供个什么?你提供了,反而就是对他的背书,比如民间非法借贷,你也要提供资金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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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07:28:27 | 显示全部楼层
3、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由付款方开具发票,即农产品收购凭证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还是有特殊情况,比如增值税规定,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时即应纳税,也即是说这种情况下经营业务未实际发生,开票照样可以开。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是一条很重要的规定,之前可以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现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切记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调出发票查验;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境外纳税人提供劳务,如果纯是在境外发生,则不需要提供中国的发票,如果境外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劳务,按照道理应当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但如果没办呢?办完业务就跑掉了?责成代理人扣缴,没有代理人,责成购买方扣缴,但只能责成扣缴税款,不能责成其去代开发票,所以还是没有发票。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千万注意,纳税人不是发票真伪鉴别的责任人,税务机关才是,但是纳税人如果不鉴别,吃亏的是自已,另外注意现在非故意取得不规范发票行为不宜罚款,因为没有主观故意,和旧发票管理办法有区别。有兴趣的可以向我索取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详细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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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07:28: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三、纳税申报
(一)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简并征期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定期定额户的纳税期限可以由按月合并为按季、半年、年。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之后实际结算发现少交了,不算偷税,不能加收滞纳金,不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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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07:2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基本内涵:
1、税务机关是税款征收的主体。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2、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1、自行计算,自行缴纳。
2、核定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这里有个极重要的知识点,纳税人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首先由纳税人提供资料,与税务机关掌握的资料进行比对,调整出一个价格来,因为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基本可以判定双方属于关联方,应当按照关联方方式予以调整,调整出个价格来,以这个价格算税,还是查帐征收方式,
如果纳税人拒不提供,则可以对其全部收入按核定利润率算所得税,或对其全部收入核定流转税,
我们现实工作中有个误区,某企业部分销售价格正常,部分销售价格不正常,价格偏低无理由,对价格偏低部分搞核定,这就造成了个“四不象”,销售收入一部分查帐,一部分核定,成本全部是查帐,是什么东西了?查帐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自已把自已绕进去了。
3、强制征收: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扣缴个税,是不能强行征收的,因为人家不是生产经营纳税人或临时经营纳税人
4、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或将应扣税款暂停支付,报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不处罚扣缴义务人,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直接支付了,又来报告税务机关说拒扣,这种情况下个人认为照旧罚他,
5、委托征收: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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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07:2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七)欠税管理
①加收滞纳金制度: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②欠税纳税人离境清税制度: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如果欠缴罚款了?没规定,找法院强制执行
③重组改制企业欠税清缴制度: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④欠税人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⑤对欠税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⑥清缴欠税时税收优先权制度: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进入清算阶段之后,比如卖货物,卖不动产,这个时候产生的税款,不是欠税,而是属于破产费用一项,比清算阶段之前的欠税要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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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07: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八)税款的多退少补
1、退还多收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①税务机关发现的。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②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③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④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09年多缴税款10万,10年欠缴税款5万,稽查发现了,这个5万抵缴09年的,不能补税不能处罚,因为是你稽查发现人家09年多缴了,如果10年发现少缴15万,你欠人家在先,这个15万先抵掉10万,余下的5万补税,处罚。
2、追缴少收税款:
①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③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④偷、抗、骗无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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