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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关于28号公告中第4款如何理解?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作为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也即是将企业代付个税理解成为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既然是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且是合理的,则企业所得税前当然可以全额扣除。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则说明该代付税款未通过工资薪金核算,则不能税前扣除,举例: 企业支付员工张某(生产车间工人)税后工资3000元,则依据国税发(1996)199号文件,应当代付83元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1、支付工资时,代付税款暂作垫付款理解 借:其他应收款83 借:生产成本-工资3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3000 贷:应交税费-代扣个税83 2、扣缴个税申报入库,员工工资发放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个税83 借:应付职工薪酬3000 贷:银行存款 3083 3、将垫付税款83元,由员工欠款直接转为发放员工工资 借:应付工资薪酬83 贷:其他应收款83 借:生产成本-工资83 贷:应付工资薪酬83 按照上述处理后,即可清晰的看出,代付的个人所得税83元转化为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直接扣除,如果该企业将垫付的个人所得税83元直接冲管理费用,则体现不出工资薪金核算,当然作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