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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房产税 房产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我省房产原值的减除比例为30%。 工业用途的地下建筑,以建筑物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的地下建筑,以建筑物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和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当将地下建筑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缴纳房产税。 关注点:相连的地下建筑,在立项建筑时,根本不可能和地上建筑分别立项,分别施工,所以是作为一个建筑项目的,会计核算上也无法分开,因此视为整体纳税,不打折。 出租的地下建筑,应当按照出租地上房屋缴纳房产税。 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 关注点:使用的是调整,而非核定二字,切记注意,实际工作中调整必须征得纳税人的同意,协商确定。而不是税务机关单方面的核定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