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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租回的财税处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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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6 17: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2]

[案情说明] 仍以前面案例为基础,高翔(三亚)船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将设备租回,租期二年,年租金12万元,于每年年初支付。

[要求解答] 高翔(三亚)船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会计处理] 高翔(三亚)船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售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回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高翔(三亚)船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售设备给中浦(通什)资产租赁有限公司: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递延收益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②高翔(三亚)船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每年初(分两期)支付租金时:

借:递延收益  100000
制造费用   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200000÷2=100000

[分析指导] 售后租回,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租回所售商品。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单独设置“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的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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