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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发货后收款开票的增值税处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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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6 17: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第六条规定: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案例1]

奥理克(汕头)电器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3月27日当月发出商品,且填写送货单(销售价)和出仓单一并送给购货方尼克森(汉中)调控器制造有限公司,但3月并不开具销售发票,奥理克(汕头)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和尼克森(汉中)调控器制造有限公司约定在“发货后三个月收款即开销售发票”,也就是奥理克(汕头)

电器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6月27日收款开销售发票。

[存在问题]

第一,奥理克(汕头)电器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3月27日按会计制度,当月发货,当月应做销售收入分录,未作应交税金——增值税金(因未开发票)会计处理。

第二,奥理克(汕头)电器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6月27日收款开票之时,不做销售收入又不行,做又与前重复。

故此,两者怎样处理得当,又能使账表、账物相符。

[要求解答]

奥理克(汕头)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

[业务解说]

奥理克(汕头)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涉及到销售收入确认时间、发票开具时限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三个方面及相互关系的问题。

[会计处理]

奥理克(汕头)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

(2)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公司

贷: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商品销售收入

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3)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公司

(1)销售收入确认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难则——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销售商品的价值较大,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收款期较长,有的几年,有的长达几十年;收取货款的风险较大。因此,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企业,应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进价与售价)的差额。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科目,按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案例2]

松本(济南)电梯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6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GT18电梯一台,售价500 000元,增值税率为17%,实际成本为300 000元,合同约定款项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6月1日,并在商品发出后先支付第一期贷款。每年收回货款500 000÷5=100 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要求解答]

松本(济南)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

松本(济南)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假定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所有条件):

①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300 000

贷:库存商品 300 000

②每年6月1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③同时结转商品成本=300 000÷500 000×100 000=60 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60 000

(2)发票开具时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第六条规定购销双方合同约定“发货后三个月收款”的,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解释道“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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