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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业务的计算及账务处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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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6 17: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能够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在免抵退税业务中,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账务处理比较复杂,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本月外购原材料、动能费等支付价款600万元,支付进项税额102万元,本月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价格100万元,本月内销货物销售额500万元,自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金额600万元(按离岸价计算),该企业内、外销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7%(非应税消费税品),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15%.假设上期无留抵税款,本月未发生其他进项税额。则,该企业本月应纳或应退增值税额及相关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6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0

  (2)免税进口料件,分录为:

  借:原材料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3)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6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0

  (4)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8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0

  (5)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600×(17%-15%)-100×(17%-15%)=10(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0000

  (6)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85-(102-10)=-7(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7万元。

  (7)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5%=15(万元)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0×15%-15=75(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75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75-7=68(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6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750000

  (8)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7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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