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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21: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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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ililinlilin 发表于 2011-11-11 20:58 
狼啊,你是太有文采了,真说不过你
我更惶恐了......其实,虽然在这个帖子里面你将两份文件的对于开办费的规定都列了出来,但是可能没有想过这两份文件之间的逻辑有甚不当。按法律,从新不从旧,新的文件在设置了一个前提条件之后指出开办费的扣除按旧的文件来执行,而旧的文件对此却没有任何约束,那么新文件的前提条件就不能成立了,除非它另有所指,而且这个所指的方向与旧的文件并不抵触,那就只好理解为它是对经营期之前的年度的扣除限制,但是这一点并不能在新文件的表述之中得到100%的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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