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问题】
我公司三年前销售一批货物,到现在仍未收到货款,当时与购货方签订合同,若购货方未能按期支付货款可计算加收利息,协定购货方资金充裕时才归还货款和利息。现在我公司加收到该笔利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确认收入?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若你公司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购货方应付利息的日期,应以收到该笔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