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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辅导:合同订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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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9 22: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四、合同订立的方式  
  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要约撤回是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撤销是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失效是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也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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