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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电费时的罚款、滞纳金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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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12:4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某公司在供电过程中,除按规定收取用户电费外,还对违反用电守则的用户收取电费逾期付款滞纳金和违章用电罚款。请问,这两笔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6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条例第6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金约(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收取的用电逾期付款滞纳金和违章用电罚款是用电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并入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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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13: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提醒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条例第6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金约(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这里应为第14条,而不是第12条。
  另外,《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第三条 对于这个问题也有很明确的定义: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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