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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讲义:第三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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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09:3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一种法律事实。企业破产法是调整因企业破产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企业破产法一般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个方面的内容。实体规范主要有破产界限、破产财产及其清偿、破产债权等;程序规范主要有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整顿等。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在于: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利益,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
  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要公正解决债务清偿问题,保障社会经济制度,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就必须有一种与原有的民法债权制度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不同的特别法律制度来调整,这就需要企业破产法来解决。
  二、中国企业破产立法的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三、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做出破产宣告的法律事实。对破产界限规定的宽或者严,不仅涉及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保护的平衡,而且还会涉及破产企业数量的多少,社会失业职工的多少,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企业法人破产的界限有二: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情况;二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同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但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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