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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实务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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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7 15:5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在实务中,准确把握增值税征税范围,关键是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区分开来。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进口的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都应该计算缴纳增值税。
1.货物指除了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例如:生产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水杯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需要缴纳增值税,而销售办公楼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在会计上,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进口货物
企业进口货物时,作为购入方要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如:某企业进口一批商品,价格折合人民币30000元,包装费2000元,支付卖方佣金1000元,进口运费和保险费3000元,关税税率5%。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30000+2000+1000+3000=36 000(元)
进口关税=36000×5%=1 800(元)
进口增值税=(36000+1800) ×17%=6 426(元)
会计实务:一般纳税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提供加工劳务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受托方要就收取的加工费计算增值税额。
加工劳务是有偿加工劳务,本单位职工为本单位所提供的加工劳务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修理修配劳务也是指有偿修理修配增值税应税货物。例如,修理汽车的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修理大桥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本单位职工为本单位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会计实务:企业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在确定增值税征税范围时,关键是要正确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各自的征税范围。
因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是对货物和劳务的流转额征税,在实务中极易混淆,总结如下:
有形动产和与有形动产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
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其他劳务征收营业税。
思考题:一家公司专门从事外送快餐业务,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二)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一般纳税人的有些行为本不属于有偿让货物的销售业务,但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下列行为而使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也为了避免因发生下列行为而使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防止利用下列行为逃避纳税义务,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时。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满180天时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在发生纳税义务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如: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双方签订的协议价格2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120元/件,增值税率17%。B企业将该批商品以每件2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共取得价款20000元,增值税3400元。A企业按照10%付给B企业手续费,并在B企业交来代销清单时开给B企业同样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这项业务,A企业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20000×17%=3400元。
借:应收账款           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2.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

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不交纳增值税,而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交营业税。
例如: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公司代销货物,按零售价以10%收取手续费10000元,尚未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业企业代销业务应纳增值税为:
零售价=10000÷10%=100 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17%)×17%=14 529.91(元)
应纳营业税=10000×5%=500(元)
如果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14529.91元。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应付账款            
85 47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 529.9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 529.91
  贷:应付账款                 
14 529.91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例如:位于北京的总机构向天津的分支机构移送一批货物,总机构的税务处理就应该是对于移送货物作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分支机构对于接收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对于这样的业务,在实务中要正确区分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另外,注意在计算销项税额时不能以成本作为计税基数,而是要以计税价格进行计算。
例如: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水泥用于办公楼建造工程,水泥的成本68000元,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率17%,则此项业务属于视同销售业务,需要计算销项税。
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
借:在建工程                85 000
  贷:库存商品                 
6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如果这批水泥不是企业自产的,而外购的,则将其用于在建工程,就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而是进项税额转出。假如上述水泥进价68000元,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则税务处理应为:进项税额转出=68000×17%=11560(元)。

借:在建工程                 79 560
  贷:库存商品                
6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 560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例如: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空调作为节日福利发给200名职工,其中生产工人170人,管理人员30人。每台空调的生产成本1000元,计税价格1400元,则企业需要将此项业务视同销售处理,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170×1400×17%+30×1400×17%=476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327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7 600
另外,分摊职工工资的处理: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278 460
  管理费用           
49 14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27 600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例如:某企业将购买的一批货物投资给A公司,这批货物的进价80000元,计税价格100000元,则企业应将此项业务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计算增值税销项。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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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7 16: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帮你顶帖!感谢你的热情分享~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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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7 16: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看后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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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7 16: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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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8 14:4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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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11:3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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