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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申报和缴纳
一、自行申报
1、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报纳税地点
申报纳税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税务机关。但是,纳税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例题】(2009):关干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应向收入来源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从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应向境内经常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的,应向所得来源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发工资、薪金的外籍个人,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集中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在中国境内几地工作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规定的申报纳税日期为准,在某一地区达到申报纳税日期的,即在该地申报纳税
【答案】ADE
3、申报纳税期限
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4、申报纳税方式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方式主要有3种,即由本人直接申报纳税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纳税,以及采用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纳税。其中,采取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考点是自行申报办法,关注自行申报纳税适用对象和纳税地点规定,一般以多选题形式出现。
二、代扣代缴
1、扣缴义务人和代扣代缴的范围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2、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
扣缴义务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应根据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由扣缴义务人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例题】(2007):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外国驻华机构包括外国驻华使馆也可以是扣缴义务人
B.个人扣缴义务人办理代缴手续取得的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C.扣缴义务人拒绝税务机关检查且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D.纳税人为持有完税凭证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E.扣缴义务人违反有关代扣代缴规定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答案】BCDE
3、代扣代期限——应当在次月7日内。
【例题】(2007):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缴人国库的期限是( )。
A.次月1~5 日内
B.次月l~7 日内
C.次月1~10 日内
D.次月1—15 日内
【答案】B
考点是扣缴办法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考生要结合税法对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一般以多选题形式出现。
三、对高收入者的征税规定(略)
四、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3、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律师从其分成收人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5、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6、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考点是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所得适用哪个税目征税,计税依据如何计算,一般以多项选择题和计算题形式出现。
五、医疗机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根据财税[2003] 109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医疗机构有关征免个人所 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 42 号)规定的对非营利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仅指机构自身的各项税收,不包括个人从医疗机构取得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在医疗机构任职的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01号)的规定执行。
3.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依据《个人所 得税法》规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点是医疗机构个人所得适用哪个税目征税,一般以多项选择题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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