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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指按照当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日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
2.由于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
3.由于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4.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
5.个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在原住房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不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不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
1999年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进一步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规定,下列项目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
2.合作建房,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照比例分房自用的。
3.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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