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楼主 |
发表于 2006-11-23 10: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值税和消费税而未按规定缴纳的货物;
(5)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铜及铜基合金、白金、无偿援外出
口货物等;
(6)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对外修理修配企业出口的货物;
(7)国家规定不征税或免税的货物。包括卷烟。
三、开具专用缴款书的税款计算
(1)按规定可开具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的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
于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货物的增值税法定税率确定销项税,以销项税的40%计算
增值税税款。如销售用于出口的货物属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还应按货物适用的税率(
额)计算消费税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
(2)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
的农业产品,按5%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开具专用缴款书。
(3)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一律按6%
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
(4)凡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
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按4%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
开具专用缴款(农产品按5%办理退税,其他产品按6%办理退税)
(5)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的加工费,
由受托主按17%的增值税税率全额征税,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
(6)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的货物,其专用缴款书的"计税金额"栏为加
工费,"征收率"栏应填写17%,即加工费必须按17%的增值税税率全额征税。
(7)从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公司调拨的货物。其调拨环节有增值的,"专用
缴款书"的"计税金额"栏为增值额的全额,"征收率"为增值税法定征税率。
(8)出口煤炭按征税率13%的40%作为征收率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
出口煤炭按13%办理退税,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按6%办理退税)。
对上述(1)、(2)款缴纳的增值税,其少缴部分应在当月或次月申报期内补交入
库,多缴部分经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查确属自产产品。并核实进项发票真实、资金
往来、生产经营规模正常、没有偷漏和欠缴增值税情况后,允许在当期或下期应缴纳
增值税税款中予以抵减。对上述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
货物。如一个季度内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货物金额占该企业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
对其多缴纳而又未抵减完的税款,报经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可以从国库退还。
四、开具专用缴款书应注意的事项
(1)按规定准予开具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的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
用于出口的货物,在供货方缴纳该批货物的增值税时,除国家规定免税和不予退税的
货物不予开具外,一律由供货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填开专用缴款书。
(2)专用缴款书的开具,原则上实行供货企业销售一批用于出口的货物只开具一
份"专用缴款书"的方法。如销售用于出口的货物批量大、分次交货的,也可根据实际
销货情况分批开具专用缴款书。
(3)对出口企业不能提供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的,以及所提供专用缴款书和
分割单原件内容,填开不规范、字迹不清、印章不齐(缴款单位、开票税务机关、收
款银行缺一不可)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
(4)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其退税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