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作者: 来源: 字数:524 | 小A:我厂是来料加工企业,但有时也需外协一些工序,请问产生的外协加工费应该计生产成本还是制造费用?
唐老师:如果不需要发出产品或材料而是请外协单位上门服务,这样可以将所发生费用直接计入受托加工材料的生产成本;如果需要发出材料或产品请外协单位加工,那么虽然自身是接受来料加工的企业,但该外协环节也应视为委托加工业务,即通过“委托加工物资”核算发出材料成本以及应支付的加工费、运杂费、税费等。
如果所委托加工的是消费税应税产品,按税法规定,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且要注意,应该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另外还应注意规范协作程序和严格签署协作协议,按税法要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