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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天外飞仙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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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24 18: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五、错账更正方法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下列方法更正:

  (一)划线更正法

  在结账前发现账簿记录有文字或数字错误,而记账凭证没有错误,采用划线更正法。更正时,可在错误的文字或数字上划一条红线,在红线的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记账及相关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二)红字更正法

  记账后在当年内发现记账凭证所记的会计科目错误,或者会计科目无误而所记金额大于应记金额,从而引起记账错误,采用红字更正法。更正方法是:记账凭证会计科目错误时,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记账凭证完全相同的记账凭证,以示注销原记账凭证,然后用蓝字填写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并据以记账;记账凭证会计科目无误而所记金额大于应记金额时,按多记的金额用红字编制一张与原记账凭证应借、应贷科目完全相同的记账凭证,以冲销多记的金额,并据以记账。

  (三)补充登记法

  记账后发现记账凭证填写的会计科目无误,只是所记金额小于应记金额时,采用补充登记法。更正方法是:按少记的金额用蓝字编制一张与原记账凭证应借、应贷科目完全相同的记账凭证,以补充少记的金额,并据以记账。

  六、结账

  (一)结账的程序

  (1)将本期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全部登记入账,并保证其正确性;

  (2)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调整有关账项,合理确定本期应计的收入和应计的费用;

  (3)将损益类科目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平所有损益类科目;

  (4)结算出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和余额,并结转下期。

  (二)结账的方法

  (1)对不需按月结计本期发生额的账户,每次记账以后,都要随时结出余额,每月最后一笔余额即为月末余额。月末结账时,只需要在最后一笔经济业务事项记录之下划通栏单红线,不需要再结计一次余额。

  (2)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需要按月结计发生额的收入、费用等明细账,每月结账时,要结出本月发生额和余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划通栏单红线。

  (3)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某些明细账户,每月结账时,应在“本月合计”行下结出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发生额,登记在月份发生额下面,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划通栏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划通栏双红线。

  (4)总账账户平时只需结出月末余额。年终结账时,将所有总账账户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合计”字样,并在合计数下划通栏双红线。

  (5)年度终了结账时,有余额的账户,要将其余额结转下年,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户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七、会计账簿的更换与保管

  (一)会计账簿的更换会计账簿的更换通常在新会计年度建账时进行。总账、日记账和多数明细账应每年更换一次。备查账簿可以连续使用。

  (二)会计账簿的保管年度终了,各种账户在结转下年、建立新账后,一般都要把旧账送交总账会计集中统一管理。会计账簿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1年,期满之后,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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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24 18: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账务处理程序的意义和种类

  (一)账务处理程序的意义

  账务处理程序也称会计核算组织程序或会计核算形式,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相结合的方式,包括会计凭证和账簿的种类、格式,会计凭证与账簿之间的联系方法,由原始凭证到编制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编制会计报表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等。科学合理地选择适用于本单位的账务处理程序,对于有效地组织会计核算具有重要意义。

  (二)账务处理程序的种类

  常用的账务处理程序主要有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和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

  二、不同种类账务处理程序的内容

  (一)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是指对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要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然后直接根据记账凭证逐笔登记总分类账的一种账务处理程序。它是基本的账务处理程序,其一般程序是:

  (1)根据原始凭证编制汇总原始凭证;

  (2)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3)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5)根据记账凭证逐笔登记总分类账;

  (6)期末,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的余额同有关总分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7)期末,根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记录,编制会计报表。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简单明了,易于理解,总分类账可以较详细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其缺点是:登记总分类账的工作量较大。该财务处理程序适用于规模较小、经济业务量较少的单位。

  (二)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是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定期根据记账凭证分类编制汇总收款凭证、汇总付款凭证和汇总转账凭证,再根据汇总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的一种账务处理程序。其一般程序是:

  (1)根据原始凭证编制汇总原始凭证;

  (2)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3)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5)根据各种记账凭证编制有关汇总记账凭证;

  (6)根据各种汇总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

  (7)期末,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的余额同有关总分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8)期末,根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记录,编制会计报表。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减轻了登记总分类账的工作量,便于了解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其缺点是:按每一贷方科目编制汇总转账凭证,不利于会计核算的日常分工,当转账凭证较多时,编制汇总转账凭证的工作量较大。该财务处理程序适用于规模较大、经济业务较多的单位。

  (三)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又称记账凭证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它是根据记账凭证定期编制科目汇总表,再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的一种账务处理程序。其一般程序是:

  (1)根据原始凭证编制汇总原始凭证;

  (2)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3)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5)根据各种记账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

  (6)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7)期末,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的余额同有关总分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8)期末,根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记录,编制会计报表。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减轻了登记总分类账的工作量,并可做到试算平衡,简明易懂,方便易学。其缺点是:科目汇总表不能反映账户对应关系,不便于查对账目。它适用于经济业务较多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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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24 18: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章 财产清查

  一、财产清查的意义、种类和一般程序

  (一)财产清查的意义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的盘点或核对,确定其实存数,查明账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加强财产清查工作,对于加强企业管理、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财产清查的种类

  (1)按财产清查的范围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2)按财产清查的时间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

  (三)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

  (1)建立财产清查组织;

  (2)组织清查人员学习有关政策规定,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财产清查工作的质量;

  (3)确定清查对象、范围,明确清查任务;

  (4)制定清查方案,具体安排清查内容、时间、步骤、方法,以及必要的清查前准备;

  (5)清查时本着先清查数量、核对有关账簿记录等,后认定质量的原则进行;

  (6)填制盘存清单;

  (7)根据盘存清单填制实物、往来账项清查结果报告表。

  二、财产清查的方法

  (一)货币资金的清查方法

  (1)现金的清查。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来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然后再与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核对,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及盈亏情况。

  (2)银行存款的清查。通过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进行核对,查明银行存款的实有数额。

  (二)实物的清查方法

  (1)实地盘点法,是指在财产物资存放现场逐一清点数量或用计量仪器确定其实存数的一种方法。

  (2)技术推算法,是指利用技术方法推算财产物资实存数的方法。

  (三)往来款项的清查方法往来款项的清查一般采用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核对。

  三、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一)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要求

  (1)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和性质,提出处理建议。

  (2)积极处理多余积压财产,清理往来款项。

  (3)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4)及时调整账簿记录,保证账实相符。

  (二)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步骤1.审批之前的处理根据“清查结果报告表、”盘点报告表“等已经查实的数据资料,编制记账凭证,记入有关账簿,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数相符,同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将处理建议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2.审批之后的处理根据审批的意见,进行差异处理,调整账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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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24 18: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财务会计报告概述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单位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真实可靠、相关可比、全面完整、编报及时、便于理解,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二、资产负债表

  (一)资产负债表的概念和意义1.资产负债表的概念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它是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会计等式,依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和顺序,将企业在一定日期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项目进行适当分类、汇总、排列后编制而成的。2.资产负债表的意义通过编制资产负债表,可以反映企业资产的构成及其状况,分析企业在某一日期所拥有的经济资源及其分布情况;可以反映企业某一日期的负债总额及其结构,分析企业目前与未来需要支付的债务数额;可以反映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情况,了解企业现有的投资者在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的份额。通过资产负债表,可以帮助报表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分析企业的债务偿还能力,从而为未来的经济决策提供参考信息。

  (二)资产负债表的格式资产负债表的格式主要有账户式和报告式两种。我国企业的资产负债表采用账户式结构。账户式资产负债表分左右两方,左方为资产项目,按资产的流动性大小排列;右方为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一般按求偿权先后顺序排列。

  三、利润表

  (一)利润表的概念和意义

  1.利润表的概念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2.利润表的意义通过利润表可以从总体上了解企业收入、成本和费用、净利润(或亏损)的实现及构成情况;同时,通过利润表提供的不同时期的比较数字(本月数、本年累计数、上年数,可以分析企业的获利能力及利润的未来发展趋势,了解投资者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

  (二)利润表的格式

  利润表的格式主要有多步式利润表和单步式利润表两种。我国企业的利润表采用多步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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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24 18: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章 会计档案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和内容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之后,应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各类会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五、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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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24 18: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年《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考试大纲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
  (二)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以财政部第26号部长令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以财政部第33号部长令签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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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24 18:32: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会计核算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原则、会计资料基本要求以及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
  四、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3-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4-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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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24 18:33:56 | 显示全部楼层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的概念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3.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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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24 18:34:53 | 显示全部楼层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的概念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3.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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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24 18:36: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三、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1.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的概念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20-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5.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银行汇票的办理、承兑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2.支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3.支票记载事项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5.支票办理要求支票的办理程序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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