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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合并公司自2000年累计亏损为900万,如何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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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 07:4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

  2016年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合并时被合并公司自2000年累计亏损为900万,是否可以按每年80万元弥补?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所以,被合并企业五年内发生的亏损才可以按文件规定的限额进行弥补,已发生5年以上的亏损不可以在合并企业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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