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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六条的规定: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依据该项文件的附件,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需准备以下资料:
1.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资料;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
所以,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不需要去税务机关备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相关规定,留存资料备查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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