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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存在哪些问题?
答:根据2008年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现行政策允许企业境外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在一定限额内抵减其应纳税额,具体采取分国抵免法,并对我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层级规定不能超过三层。
现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对于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以及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日益增加,现行分国抵免法已经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一是对于同时在多个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可能存在抵免不足问题。分国抵免法下,不同国家(地区)的抵免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纳税人在低税国的抵免余额无法调剂给高税国使用,其高税国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无法得到抵免,而来自低税国的所得还需要在中国补缴税款,因此部分企业存在抵免不够充分的问题,影响企业现金流。二是抵免层级较少,与当前“走出去”企业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距,也使得一部分税款无法抵免。我国企业在获取境外资源、市场、技术等关键要素的投资中,有时需要在境外投资架构中设立多个直接和间接控股的中间层平台公司,以实现对境外实体经营企业的控制,部分境内母公司的投资链条控制层级会超过三层,现行抵免层级不超过三层的限制,难以契合企业境外投资组织架构相对复杂的现实需求,导致一些企业的境外投资最终运营实体缴纳的所得税难以获得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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