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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1 09: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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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缴纳出资的义务源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在约定期内不能缴纳的如果全体股东皆不能,可以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修改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时间。如果是部分股东不能缴纳,则对其他股东构成违约,可以股东间协商处理,例如延缓出资期限或者由其他股东代为出资并取得相应股权。
1. 注册资金认缴期限到期后不能缴齐,会有什么后果? (1) 未能及时出资的股东对其他股东(若有)承担违约责任; (2) 如果有人向公司主张债权,未能及时出资的股东对于未出资的部分承担清偿或赔偿责任。 2. 注册资金认缴期限到期后不能缴齐,有什么变通方法? (1) 可以通过修改章程,延长出资期限; (2) 未能及时出资的股东进行减资。 “认缴”不等于“不缴”,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股东对公司所承担实缴义务,最终还是应当缴纳。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只是删除了实收资本在时间上的强制规定,使其有所缓解。但并未解除股东本身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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