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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广告费等是否调增应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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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4 20:2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房地产行业平时预缴所得税,广告费等“三费”是否调增应税所得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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