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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征管谨防“破桶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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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0 13:4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车辆购置税移交后,开局运行良好,增收势头强劲。但据调查,由于各地在税源、收入基数、工作责任心、人员配备等情况上的不同,极易形成一种“破桶效应”。

  所谓“破桶效应”,是假设一个四周完好的木桶,其中如有一块木板短少一截,水必然要从缺口部分流走,而不会装满。

  税收中的“破桶效应”,则是由征管力度不一而导致的,分为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纵向是指部分市(县)由于税源充裕、任务宽松而对车购税的征管也较松散,反之则较严格。这两种不同的征管形态,导致一种必然结果,形成“破桶效应”-征管力度较大的市(县)应税车辆滞销,购车人到征管力度小的市(县)购买摩托车并就地办牌、缴税(养路费征收也曾出现同样的情况,哪里费用低,车主就到哪里办牌),出现“东边日头西边雨”的怪现象。从而使征管力度大的市(县)摩托车经销商利益受损,影响到增值税的税基,进而影响到车购税,形成新的税收不公。这种“破桶效应”,不仅会使车购税税款流失,而且会大大降低税收公信度,削弱税法的刚性。

  横向上则是指由于车购税征管过程中责任意识、人员配备不足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对应征车购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农用车等税目的征管力度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就造成征管过程中“抱西瓜丢芝麻”的不良倾向-重视对小汽车及税款较多的征税税目进行征管;而放松甚至放弃对摩托车、农用车等零散小车型的税收征管。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对于经济发达的地区而言,农用车、摩托车等车购税小税源在当地税收总量中如同九牛一毛;而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区县,摩托车等车购税小税源则是相当规模的税源,倘若因“税小而不征”,势必造成车购税税种结构性破损,形成区域间的税负不公,损害税法的严肃性。

  针对这种客观存在的“破桶效应”,笔者认为,国税部门在加大车购税宣传投入,增强车主纳税意识的同时,还要将车购税征管纳入税收大征管的考核范围,完善制度,规范运作,严肃征收纪律,合理调配征收资源,科学地设置征管机构,加大征管质量考核力度,使车购税征管呈现良性、统一的运行模式。这种征管考核,不仅是管理上的规范和数量上的增加,还应包括在准确核定基数之上的质效管理。通过这种管理,达到最佳的征管境界:纵向宏观上全国统一,不出现甲地严、乙地松,跨区县购车而导致的税收不公平 “破桶效应”;横向微观上,一个地区的车购税征管应一视同仁,不因税源大而重视,不因“税小而不为”,放松管理,真正做到“有税尽收,无税禁收”,保证基本的公平、公正原则,切实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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