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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房产原值记载应如何确定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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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9 19: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5年前建造的房屋,按以下标准执行;一般楼房可暂按每平方米210元,逾龄旧楼房按平瓦房140元计算;砖木结构平房、瓦房旧的按每平方米70元,新建、翻建以及利用古建筑经营的,按每平方米140元计算;

  95年(含95年)以后建造的房屋,企业自建房暂按下列房屋估价标准执行:钢结构、钢混结构的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砖混结构按每平方米1100元计算;砖木结构、其他结构按每平方米500元计算。对于企业外购无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对于按上述方法确定房产原值的,计征税款时不再享受30%的减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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