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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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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9 08:5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的依据。我国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两种:

    (1)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款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算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2)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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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7 11:53:4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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