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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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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31 09: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必经复议的对称,指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向税务机关提起复议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税法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之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采用选择复议方式。包括:(1)责令纳税人提缴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2)实施税收保全措施;(3)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当事人出境;(4)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5)实施行政处罚;(6)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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