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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如何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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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0 16: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企业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必须按标准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会计制度上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可以按以下方法处理:
1、如果支付的金额不大,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工资”中列支。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现金

2、如果人员较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对当前损益影响较大,则按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企业以后年度分期摊销。
(1)支付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补偿金
贷:现金
(2)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补偿金

二、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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