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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分成收入也应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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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0 11:5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宾馆餐厅在客人用餐时,还代卖一些特色小吃。这项业务同餐厅的其他餐饮服务的经营和结算方式不太一样,是由餐厅提供场地和原料,另聘厨师加工制作,再由餐厅卖出。取得的收入,双方按比例分成。他们每月将分得的收入按规定申报缴纳了税款。但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他们将这部分收入全额申报纳税,同时还对宾馆作出责令限期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主管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主管税务机关对宾馆的决定是正确的。首先,餐厅卖小吃这项业务与其他的餐饮售卖行为性质一样,同属餐饮服务业的应税劳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尽管宾馆餐厅将收入同厨师按比例分成,但宾馆作为提供餐饮劳务的纳税人,应税收入为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而不应扣除分给厨师的那部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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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5 10:27:30 | 显示全部楼层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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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 11: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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