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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账损失营业税如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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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 19: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账损失,可由税务部门在银行应上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即5%的部分)中抵扣,不得用上缴中央财政的营业税(即3%的部分)抵扣。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账损失,是指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擅自使用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账损失。

  2.银行在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银行呆、坏账损失后,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方可允许抵扣,否则不予抵扣。相关资料,是指破产(兼并)企业的名称,破产(兼并)的原因(包括批准的机关和批准的文件),形成银行呆、坏账损失的数额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发[1997]10号文件和此通知规定的范围进行认定,不得借此扩大或变相扩大抵扣范围。对于银行超越范围抵扣营业税的,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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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5 10: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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