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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松办税一点通--涉税发票的日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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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22: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xiulh888 于 2010-12-15 22:46 编辑

常见发票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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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5 22:2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票的领购和填开

如何申办税务登记和领购发票


 新成立的单位在发生纳税事项时,是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一般是在单位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就要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机关会在收到企业的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单位在拿到税务登记证件后,还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税务机关在接到领购申请时,会发给单位一个发票领购簿,单位凭发票领购簿来核准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
  1、如何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如何领购发票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非增值税纳税人和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确认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何正确使用和填写发票

 实际工作中,对发票的开具有严格的要求,即:
  (1)必须在发生经济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没有发生经济业务的,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发票,更不得给他人**。
  (3)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4)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在实际填写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即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要齐全,内容要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要完全一致。同时,在发票联或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日常领购发票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纳税人日常领购发票除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人员身份证,携带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外,不同类型的纳税人领购不同种类的发票,根据发票“验旧售新”供应方式,还需要携带不同的资料。
  第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2)开具的最后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
  (3)税控IC卡。
  第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还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1)已用发票留存的联次;
  (2)税控IC卡。
  第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还需要携带申请领购种类的已用发票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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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22:24: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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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5 22:28:41 | 显示全部楼层
虚开发票的行为及处理

这样是不是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问:我公司收到客户退回的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超过90天,而客户在90天内并未拿去认证抵扣,我的问题是:
    1、这张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开红字发票冲销?
    2、如果不能开红字发票冲销这笔销售,客户并未支付这笔货款,现在货、票全部退回,交易不存在了,我们的税款多交了,那是不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018号)文件的规定,超过90天认证期限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也就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件的规定: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超过认证期限而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也就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公司的情况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退还或留抵下期税款。

总公司要求分公司按售价的30%开票是否属虚开


  问:某公司下设两个非独立法人的全资子公司:A分公司在顺义,B分公司在大兴。由于各种原因总公司要求B分公司生产的产品按销售价的30%开(增值税发票)给A分公司,A分公司在按100%的销售价(开增值税发票)销售给客户。请问:B分公司给当地的国税(大兴区国税)少缴了增值税,而A公司却给当地的国税(顺义区国税)多缴了增值税,对B公司来说如果被查出来,是虚开增值税发票,还是偷漏了增值税?公司能这样做吗?
  答:B公司给A公司按销售价的30%开具发票,需要区分是否实际发生了购买行为,如果实际发生了购买行为,而且B公司属于向A公司以正常销售价格的30%出售,所收货款与发票所列金额一致,均为正常销售价格的30%,则属于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将按规定的方法重新确定价格计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如果B公司与A公司之间实际未发生购买行为,只是互开发票;或者B公司向A公司按正常销售价格实际收取了货款,只是在填开发票时按实际售价的30%开具,则均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企业还应负有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规定: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专用发票可能收到多少罚款?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一般认为“虚开”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行为在没有任何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凭空真开货名、数量、价款和销项税款等商品交易的内容;
  二是行为人在有一定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在填开发票时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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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5 22:3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iulh888 于 2010-12-15 22:31 编辑

发票的缴销和作废

发票缴销的登记和审查办理


发票缴销,是将从税务机关领取的发票交回税务机关查验并作废。比如,用票人续购发票前,须持已使用完的发票存根、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发票及《发票领购簿》,向税务机关报验缴销。
  

五种情况缴销登记审查办理缴销处理
一、日常缴销用票人领取并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同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发票领购簿》
2、已使用完的发票存根或在规定期限内未用的发票
受理用票人的缴销登记后,应当场审查其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审查无误后,应即时做如下处理:
1、对已整本用完的发票存根,加盖消号章;对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的发票进行剪角作废后加盖消号章(对未使用完的发票只需要剪角作废其中未使用的部分发票)。
2、将发票缴销信息录入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打印《发票消号受理登记表》,交用票人签字确认后,退还发票存根或剪角作废的发票及《发票消号受理登记表》第二联给用票人。
二、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时发票的缴销用票人领取并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同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1、《发票领购簿》及《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2、未用完的发票或尚未使用的发票;
3、已开具的发票存根。
受理用票人的缴销登记后,应当场审查其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向用票人开具《发票业务受理回执单》。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写是否真实;
2、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及发票存根数量是否与《发票领购簿》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相一致;
3、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是否缺联、断号;
4、开具的发票是否规范,开具金额是否与《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相一致;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用票人有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审查期限内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或向发票检查环节移送处理。
1、变更缴销的处理
(1) 收缴用票人旧的《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对未用完的发票进行剪角作废并加盖消号章。
(2) 在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剪角作废发票的信息,打印《发票消号登记表》,交用票人签字确认后,退还发票存根或剪角发票及《发票消号登记表》第二联给用票人。
(3) 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后交用票人,用票人凭《发票缴销登记表》到发票发售岗重新申请领购发票和《发票领购簿》。
2、注销缴销的处理
(1) 收缴用票人的《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
(2) 根据用票人提供的《发票领购簿》核对发票存根的保存情况,对未使用完的发票在审查无误后剪角作废并加盖消号章。
(3) 在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剪角作废的发票信息。打印《发票消号登记表》,交用票人签字确认后,退还发票存根或剪角发票及《发票消号登记表》第二联给用票人。
(4) 在《发票缴销登记表》及《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决定表》中做出意见,签章后交用票人。
三、发票改版、换版前旧版发票的缴销用票人领取并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同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1、《发票领购簿》及《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2、未用完或尚未使用的发票;
3、已开具的发票存根。
受理用票人的缴销登记后,应当场审查其提交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向用票人开具《发票业务受理回执》,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发票缴销登记表》(FP028)填写是否真实;
2、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及发票存根联数量是否与《发票领购簿》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相一致;
3、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是否缺联、断号;
4、开具的发票是否规范,开具的金额是否与《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相一致;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用票人有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审查期限内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或向发票检查环节移送处理。
发票管理部门须在规定期限内(三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处理并对收缴的发票或存根做剪角和消号处理,同时将缴销记录登录在《发票领购簿》及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发票消号登记表》,交用票人确认签字后,第二联及《发票领购簿》交由用票人。
四、丢失、被盗发票的缴销用票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的,应在2天内到当地新闻媒介公开作废声明,并领取、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同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1、发票遗失的证明材料;
2、在当地新闻媒介公开作废声明;
3、《发票领购簿》;
4、其他需要的资料。
发票管理部门对用票人提交的以上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开具《发票业务受理回执》交用票人,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用票人的申请资料,审查无误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调查审理报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限期改正通知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用票人给予相应处罚。发票管理部门在《发票挂失声明决定表》上做出决定意见后,即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及《发票领购簿》上签章并登记缴销记录,并在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缴销发票的信息。用票人凭《发票业务受理回执》领取《发票领购簿》。
五、损毁发票的缴销用票人领取并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同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 霉变、水浸、虫咬、火烧残存的发票;
3、其他需要的资料、证明。
接收用票人提交的材料时,应给税纳人开具《发票业务受理回执单》,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残存发票进行清理核实,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对用票人的发票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缴销经审查无误后,收缴应缴销的残存发票,在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缴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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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5 22:3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变更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丢失、被盗发票,流失发票,改版、换版、次版发票(是指对纳税人已购买的发票),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等,需进行发票缴销处理的,应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2份,同时提供发票领购簿、需缴销的空白发票以及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还需提交金税卡),纳税人因注销、变更税务登记进行发票缴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注销、变更税务登记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因上述其他情况进行发票缴销的,应当自相关情况发生之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发票作废的情况有哪些?

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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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5 22:3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票的审查和真伪鉴别


 发票是所有单位或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证明,它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是税务检查的基本要素。所以说,发票作为企业实际业务的真实反映,其重要性是可想而知的,财务人员必须要把握好发票内容的真实无误和真伪的辨别。对此,**小编进行了详细的整理和解析:
  1、发票审查主要审什么
  发票的基本构成要素主要有:开票时间、经济内容、单价、规格、数量、金额,小写金额、大写金额,开具发票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字,收款人签字、发票使用有效期限等。
  发票的各种要素之间有其内在联系或规律,比如说,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购销双方的名称与税务登记号有着直接的联系,普通发票中发票专用章上的名称与其纳税号也存在着对应关系;根据发票上记载的经济内容,审查发生业务的真实性;根据发票上的单价、数量,可以验证总金额的正确性。
  另外,还要着重注意一下发票上的审核手续是否齐全?主要是看发票上是否有经办人、证明人及审查人签名,发票到财务处报账时,应至少同时有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需验收的物品)、审核人四人签字才可以进行做账。
  2、发票真伪如何鉴别
  在假发票很是猖獗的今天,面对形形色色的发票,企业财务人员如何去识别它的真假,从而避免损失呢?在这里,有全国统一的防伪措施可以借鉴:
  (1)手写版普通发票的发票联采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2)部分普通发票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3)电脑发票尚未采取全国统一防伪措施,部分地区使用带有SW字样的水印纸,其他省市使用普通压感纸。
  (4)定额发票用纸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确定,可以通过从“手摸”和“眼看”两方面进行鉴别:
  ①手摸
  手摸发票的纸质感觉质量,真的发票纸质质量好,手感也好。例如,广东地税新版发票用两手指(拇指与其他四指,尤其与中指)轻夹发票滑动触摸,可感觉对黑水印有浮凸感,对白水印有凹陷感;发票透光可见黑色水印(英文字母)和白色水印(税徽);黑水印线条周围纸质较薄而透明、白亮,白水印线条周围纸质较厚而不透明、灰暗。




  ②眼看
  ·查看发票的印刷,真的发票,印刷精美,字体字迹清晰。
  ·查看发票上套印的税务机关统一的椭圆形发票监制章。新版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上环刻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下环刻有“税务局监制”,中间刻有国税、地税机关所在省、市的简称或全称,字体为正楷,颜色为大红色,套印在发票联票头的正中央,同时,监制章清楚,椭圆形边缘清晰,不会出现模糊现象。下图以广东地税新版发票为例:



  ·查看发票开具的字迹,主要看是否出自同一人之手,是否有涂改,挖补的现象;
  ·查看发票的防伪水印,真发票水印边缘清明,字体周正。
  综上,发票是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几乎每天都要接触的,对发票的正确审查是必须具备的工作技能,鉴别真伪发票也是必须掌握的基本技术。除了上述内容的学习,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多多积累经验,及时发现问题,为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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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5 22: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税票常见业务处理

发票开错的常见情况和处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开具、购买方按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凭证,其管理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
  1、金额或税额多开或少开,同时购销双方未作账务处理
  这种情况,购货方可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商品销售发票即可退回发票联),由销货方重新开正确的发票,销售方将原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加盖“作废”戳记,粘贴在原存根联后面,注明原因。
  2、金额、税额少填,同时一方或双方已作账务处理
  这种情况,可由销货方按少开的差额,补开一张蓝字专用发票,并在备注栏说明情况,同时对少开的金额应进行纳税申报。
  3、金额、税额多填,同时一方或双方已作账务处理
  (1)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而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
  可由购货方将原发票联、抵扣联退回销货方、销货方凭以作销货退回处理,然后重新开具,开票日期填写重新开具的日期,并重新申报纳税。销货方作销货退回处理,可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开相同的红字专用发票,将记账联撕下,作冲减销项税金的凭证,红字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得取下,将退回的蓝字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和抵扣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放在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
  (2)购销双方均已作账务处理
  可由购货方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就其多开的部分差额,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销货退回折让”手续,取得红字发票,各自冲减销售金额、销项税金和进项金额、进项税额。
  4、票面填写不符合规定
  如开错的专用发票只是票面填写不符合规定,并不影响金额和税额的,无论双方是否已作账务处理,一律采取换票方式,由购货方将原票退回,销货方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开票日期按重新开具的日期填写,并注明“换票重开”字样,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作废”戳记,粘贴在新开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后。在填报“发票使用手册”时,只填发票号码,在销货金额或购货金额栏注明“换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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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5 22:3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具红字发票有什么条件

近日,笔者在某公司发现,该公司近期因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陆续擅自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10余份,冲减销售收入数十万元、销项税额数万元。该公司面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应处罚决定,认为他们并不知道必须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才能开具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是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是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是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是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是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纳税人不执行上述规定,擅自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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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5 22:39:12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滞留发票的产生和处理

滞留发票一般是销货方对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货方由于种种原因在180日内(2010年1月1日起由90日改为180日)未将专用发票认证及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由于金税工程全国联网,所以,增值税发票只要一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出,而购货方未去认证则该发票就没有对应的抵扣信息,就会造成滞留。究竟哪些原因导致了滞留发票的产生呢?对此,税务网校税票处理栏目进行了总结和梳理。滞留发票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属于购进免税货物用,专用发票不得认证;
  2.属于购进非应税项目用,专用发票不得认证;
  3.销货方未将专用发票交给购货方,造成存根联滞留;
  4.购货方接到专用发票超过180日认证期而无法认证抵扣,造成存根联滞留;
  5.购货方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6.购货方发生走逃或注销。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专用票的税务管理很严格,税局一旦发现问题会予以追究。实际中,各地税局会要求存在滞留发票的公司必须对滞留的原因加以说明,同时也会对存在疑点的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有些公司存在滞留发票,目的是想偷漏税,隐瞒销售收入同时隐瞒抵扣发票,使税负从表面上看与正常公司相符,这就造成很多该抵扣的发票不去税局抵扣,造成发票滞留。
  以上,我们了解了滞留发票产生的原因,那么,企业应如何正确处理滞留发票呢?
  1、企业若取得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一个途经是要销货方重新开具普通发票,另一个途经是把发票拿去认证抵扣,但同时做全额进项转出。
  2、购货方购进属于免税货物用、非应税项目用,要求销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3、购货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要求销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4、购货方接到专用发票超过180日认证期而无法认证抵扣,购货方要自我检讨一下管理流程,应在180日内尽快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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