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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银行结算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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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8 11:4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单位办理银行结算,必须了解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第一,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结算办去的各项规定。

  第二,各项经济往来,除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可以使用现金以外,都必须办理转账结算。

  第三,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办理转账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内资金保证支付。

  第四,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毛证,并按照规定正确填写。

  第五,银行、单位办理结算应遵守“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的结算原则。

  第六,银行按照结算办法的规定审查票据和结算凭证。收付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其自行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司解或裁决。

  第七,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了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以外,其他部门和地方委托监督的事项,各银行均不受理,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单位存款的正常支付。

  第八,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第九,各单位办理结算,由于填写结算凭证有误而影响资金使用,票据和印章丢失而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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