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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退税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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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7 16: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特定退税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一、对外修理修配的退税规定
对外修理修配是指企业耗用国内生产的零部件及原材料为外商修理船舶或其他设备等的业务。
目前对修理修配业务存在两种方式:一是生产企业承接的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二是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进行的修理修配业务。
(一)生产企业承接的修理修配业务退(免)税规定
生产企业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可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
2、修理修配发票
3、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4、外汇收入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免征当期外轮修理修配业务的销项税额
2、当期外轮修理修配业务的进项应退税额
        =当期外轮修理修配进项金额×适用退税率
3、当期外轮修理修配进项金额
        =当期全部进项金额×当期外轮修理修配销售
         收入占当期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
当期外轮修理修配销售收入占当期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需经征税机关、退税机关共同确认,一经认定1年不变,年终进行清算。
(二)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进行的修理修配业务,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专用发票(专用税票)所列税额计算。
外贸出口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办理修理修配增值税的退税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受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2、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
3、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自1995年7月1日起,用于修理外轮的货物可免予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但须提供由海关、边防、卫生、检疫等联合检查后出具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有关船舶出口口岸证明,在海关作出统一规定前发生的修理业务,退税机关暂时可以根据海关已经出具的证明文件(必须带有海关签章)原件及其他有效的出口退税凭证办理退税;1998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的外轮,必须提供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4、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二、对外承包工程的退税规定
对外承包工程又称国际承包,它是指我国对外承包公司承揽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国外客户、公司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物资采购和其他承包业务。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办理退税时除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一)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三)对外承包工程合同;
(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资料。
三、外轮供应公司的退税规定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可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一)外供、远供企业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在供船销售环节予以免税。
(二)对购进供应外轮和远洋国轮的货物,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和适用退税率予以退税,应征消费税货物可按提供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予以退还消费税。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办理退税除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2、外销发票;其中,外销发票须列名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3、外汇收入凭证;
4、退消费税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具体计算如下:
当期应退增值税
    =当期外供货物购进金额×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
当期应退消费税
    =当期外供货物购进金额(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三)外供、远供企业应对外供货物单独核算,当期外供货物的购进金额无法划分清楚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外供货物的购进金额
    =当期全部货物的进项金额×当期外供货物的销售
     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
当期外供货物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由主管征、退税机关共同核定,比例一经确定一年不变,年终清算,多退少补,征税机关可以根据此比例划分核定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
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出口退(免)税规定
(一)出口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出口退税规定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抵扣或退税。但考虑到我国有许多传统出口货物属小批量、多品种,特别是一些手工业品,简单加工产品,不适于大规模批量生产,为了更好的满足国际市场的需要,保护我国传统出口货物的生产和发展,特准下列12类货物予以退税。具体品名如下: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这特准予以退税的12类货物范围,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编发的《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统一商品目录与退税率对照表》中的货物范围掌握。
对出口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特准退税的12类货物出口,提供的普通发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规定》的有关使用规定,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若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并持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的免税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五、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的退税规定
对外投资是指国内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方式对外进行的投资。
企业在国内购买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其货物的最终消费在国外,而且还为国家节省了可观的外汇,为了支持利用国内货物参与国外投资,国家规定对这类货物也视同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具体的退税办法是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可于所购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申请办理退税。同时提供下列单证和资料,以备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核查。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
2、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3、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5、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货物的应退税额依出口货物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六、出口样品、展品的退税规定
对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凭证办理退税。
七、对出口高新技术商品的退税规定
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八、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规定
(一)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物品范围
1、外国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所消费的自来水、电、煤气、暖气;
2、外国驻华使(领)馆及馆长住宅在中国市场购买和使用的建筑装修材料及设备;
3、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自用的中国产汽车;
4、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单位金额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自用的设备及物品:家具、地毯、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录像机、音响及其他办公用品等。
5、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购买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问题,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1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中国产物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市场上购买的已征税物品(包括进口物品)。
从1999年10月1日起,关于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物品金额问题,考虑到目前市场上单位金额超过2000元的日常用品较少的实际情况,现调整为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在合理范围内每所购单张发票总金额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的自用设备及物品予以退税。
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办公场所,住宅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其消费的水、电、煤气、暖气等退税问题。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办公场所、住宅使用的从中国市场上购买的建筑装修材料和设备以及所消费的水、电、煤气、暖气等可予办理退税。
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自用汽车修理修配的应税劳务可予办理退税。
(二)退税手续及凭证
    1、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如需办理退税,应由外国驻华使馆按季汇总其使、领馆应退税额,填报《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表》,并提供办理退税的有关凭证,分别报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审核、登记签章后,由外交部礼宾司统一汇总后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请退税。
《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请表》应由有关使(领)馆馆长或指定的外交官员(领事官员)签字,其签字样应送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备案。
2、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退税须提供如下凭证:
(1)购进货物的普通发票;
(2)水、电、煤气、热力公司为使(领)馆及馆长住宅提供水、电、煤气、热力的普通发票。本款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由外交部提供使(领)馆及馆长住宅名单并由国家税务总局予以确认。
(三)计税依据及退税率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进物品的应退增值税,依购进物品凭证的计税金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应退税额=计税金额×退税率
计税金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1+增值税税率)
计算应退增值税税款的退税率,为现行国家规定的退税率。
从1998年10月1日起(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注明的时间为准)外国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户及馆长住宅消费的自来水、煤气、暖气按13%税率办理退税,所消费的电按17%税率办理退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的其他中国产物品按17%税率办理退税。
(四)退税管理
1、申报退税物品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
2、负责审批退税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在接到外交部礼宾司转来的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表后,经审核无误并审批签章后,填写《收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所退税款直接退拨外国驻华使馆在中国银行的人民币帐户。
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内容齐备真实的退税申报(除另有规定者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次季度第一个月内办完有关退税手续。并每半年汇总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备案。
3、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购进中国产物品的退税计划纳入税务机关内部出口退税计划统一管理。
4、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购进中国产物品办理退税后,如发生退货或转为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必须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税款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5、本办法所称"外交代表"、"领事官员"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辖免条例》第28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8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
6、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比照外国驻华使馆外交代表享受免税待遇的外国籍外交人员可参照此办法享受退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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